1. 日本國內駕駛需要的證件
在日本駕駛,必須持有以下其中一種駕照。
- ① 國際駕駛執照(根據日內瓦公約[1949],由公約締約國依公約規定發行的格式)
- ② 本國駕駛執照(瑞士、德國、法國、台灣、比利時、斯洛維尼亞、摩納哥)+日文譯本
- ③ 日本駕駛執照
3. 日文譯本
- ① 台灣駕照持有者僅限台灣監理所、台北駐日經濟文化處或日本自動車連盟(JAF)所發行的日文翻譯本有效。
- ② 日文譯本的有效期限與駕駛執照的一致。請務必在租車前確認駕駛執照的有效期限。
- ③ 可於日本國內開車的期間限定為入境日本後一年內。
※證件上所記載的內容有更改過時(如住址等)、必須重新再申請日文翻譯本
※過期駕照即為無效駕照不可駕車、必須更新後方可使用。
4. 國際駕照申請方式
- ① 準備物:國內駕駛執照、護照、護照用照片或半身照片1張
- ② 發行地點:駕駛執照考試中心、警察局
- ③ 有效期限:自發行日起1年
| 日內瓦公約締約國 |
| 亞洲(15個國家) |
韓國、紐西蘭、寮國、馬來西亞、孟加拉、斯里蘭卡、新加坡、澳洲、印度、日本、柬埔寨、泰國、巴布亞新幾內亞、斐濟、菲律賓 |
| 美洲(15個國家) |
瓜地馬拉、多明尼加共和國、美國、巴貝多、委內瑞拉、阿根廷、海地、厄瓜多爾、牙買加、智利、加拿大、古巴、千里達及托巴哥、巴拉圭、秘魯 |
| 歐洲(33個國家) |
梵蒂岡、喬治亞、希臘、荷蘭、挪威、丹麥、俄羅斯、羅馬尼亞、盧森堡、摩納哥、黑山、比利時、保加利亞、賽普勒斯、聖馬利諾、塞爾維亞、瑞典、西班牙、斯洛伐克、冰島、愛爾蘭、阿爾巴尼亞、英國、奧地利、義大利、捷克、吉爾吉斯、土耳其、葡萄牙、波蘭、法國、芬蘭、匈牙利 |
| 中東及非洲(32個國家) |
迦納、納米比亞、奈及利亞、南非、尼日、黎巴嫩、賴索托、盧安達、馬達加斯加、馬拉維、馬利、摩洛哥、馬爾他、貝南、波札那、布吉納法索、塞內加爾、敘利亞、獅子山、阿拉伯聯合大公國、阿爾及利亞、約旦、烏干達、以色列、埃及、中非共和國、辛巴威、象牙海岸、剛果、剛果共和國、多哥、突尼西亞 |
5. 國際駕照申請時注意事項
從下方照片可見,上面寫著 International Driving Permit,並標註了日內瓦公約締約日期 1949.9.19。在英語系國家,這份文件稱為 IDP 1949。
在韓國申請並發行的情況
在美國等其他國家申請並發行的情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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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 國際駕駛執照發行後,請務必確認是否為 IDP 1949。此外,國際駕駛執照封面上應標註所屬地區。
若沒有警察廳長的印章,將無法使用租車服務,因此請務必確認印章是否齊全。
- · 駕駛人護照上的英文姓名須與國際駕駛執照上的英文姓名完全相同。
- · 駕駛10人座以上車輛時,需要持有一種大型駕照,且國際駕駛執照D欄須蓋有印章。
- ※除紙本小冊子形式的國際駕駛執照外,恕無法辦理車輛取用。
6. 本國駕駛執照
- · 入境日本後一年內,僅限部分被允許的國家,持附有日文翻譯的外國駕駛執照即可駕駛。(道路交通法第107條之2)
- · 但此處所指可使用的外國駕駛執照,僅限於瑞士、斯洛維尼亞、德國、法國、比利時、摩納哥及台灣這7個國家。
- · 上述7個國家須同時持有該國的國內駕駛執照及日文翻譯文件(由該國駐外使領館發行)。(台灣的翻譯文件發行機構為:台灣監理所、台北駐日經濟文化處或日本自動車連盟(JAF)
- · 翻譯文件不得為個人自行翻譯,僅限由發行該駕駛執照之國家的領事機構,或由國家公安委員會指定的法人等所出具之文件。
7. 日本駕駛執照
若需在日本經常駕駛,或需停留一年以上,也可以申請辦理日本駕駛執照。
- ① 持有外國(日本以外國家)駕駛執照者,可部分免除日本駕照考試(但需在取得外國駕照後於該國停留3個月以上)。
- ② 若無外國駕照,則需透過一般的日本駕駛執照考試來取得駕照。